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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發生糾紛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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