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
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
資產重組相關規定:
1、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