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恢復期可延長至五年。學生剛才問稅務審計的回收期是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是不是三年前的賬目有問題就不追究了?我們去看看稅務機關是否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追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提示:如果是第52條規定的。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計算錯誤而少繳的稅款,可以在三年內追回。如有特殊情況,恢復期可延長至五年。超過五年的,稅務機關不予追繳。但屬於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不受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限制,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繳。第86條規定,超過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