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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抵扣有哪些規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抵扣有哪些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差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號,2016): (1)轉讓不動產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差額的納稅人,因滅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契稅應納稅額的完稅憑證等其他材料

(2)納稅人扣除與契稅應納稅額的差額,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增值稅: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的契稅應納增值稅=[全部交易價款(含增值稅)-契稅應納稅額(含營業稅)]℉(1+5%)×5%②2065438+5月16。0+5%)-契稅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 5% (3)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時保留發票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契稅應納稅額的完稅憑證的,差額部分憑發票抵扣。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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