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轉讓舊房屋、建築物,應以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指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本價乘以轉讓舊房屋、建築物時的成新折扣率)為基礎。評估價格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按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以及在出讓環節繳納的稅費,作為待評估土地增值稅的項目金額扣除。不能取得評估價,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後,從購房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評估價和地價)。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能夠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的,允許作為“與轉讓不動產有關的稅費”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在未評估價格、未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下,別墅和度假村按照1.5%的轉讓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1%其他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居住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住宅的其他類型舊房、舊樓,未進行價格評估,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照轉讓收入的80%至95%征收土地增值稅,作為項目金額的抵扣,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對單位轉讓舊房、舊樓的,在不評估價格、不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下,按照轉讓收入的90%征收土地增值稅作為項目金額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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