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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稅務登記到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稅收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59號):

現就該納稅人被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預繳項目稅收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第1條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至被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單計算應納稅額的,在該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可以在被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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