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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

1.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三年內補繳,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有特殊情況(累計納稅額65438萬元以上的,可將回收期延長至五年。

3.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未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或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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