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三年內補繳,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有特殊情況(累計納稅額65438萬元以上的,可將回收期延長至五年。
3.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未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或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