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適用於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法定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後,辦理仍有困難的,也可以依法申請進壹步延期。
同時,地方稅務機關應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納稅申報期延長後;
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可以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領用和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服務配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條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時限。適用於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法定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後,辦理仍有困難的,也可以依法申請進壹步延期。
同時,地方稅務機關應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納稅申報期延長後;
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可以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領用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