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級不是申請的,是稅務根據企業規模和納稅情況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壹)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因此,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為A級,享受上述稅務機關激勵政策。
擴展資料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
2014年10月1日起,《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提出,新增M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