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行政處罰記錄;
3.其他稅收違法記錄。詳細:(1)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尚未結案或截至評估日已結案但未按稅務機關決定予以糾正的;
(二)兩年內(自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兩年內)發生新的欠繳稅款案件的;
(三)未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在考核期前兩年內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未完整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或者未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可能有更嚴重的情形: (壹)涉嫌涉稅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自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兩年內)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