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有異議的,可於次年3月填寫《納稅信用重新評價(核定)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年度評價進行復核調整,並憑評價結果為納稅人提供復核自助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