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而制定的,現已失效。企業進行納稅,現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