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管理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內容如下:
A.? 客觀公正原則、B.? 標準統壹原則、C.? 分級分類原則、D.? 動態調整原則。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壹、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1)客觀公正指納稅信用評價主要依據納稅人稅法遵從的客觀記錄和積累。
(2)標準統壹指納稅信用評價對待納稅人采用統壹的評價指標和扣分標準。
(3)分級分類指區分納稅人的信用級別,規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務措施。
(4)動態調整指稅務機關可根據信用信息的變化調整納稅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或者復核後調整當期的信用評價結果,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的改變對全國統壹的評價指標適時調整和修訂。
納稅信用管理的範圍:
(1)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五證合壹、壹照壹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獨立核算企業;
(2)適用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提示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納稅信用管理的職責:
(1)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
(2)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3)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建***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