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級別評定有什麽標準?
1、符合條件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可以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
2、2020年度評價起
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
近三個評價年度內
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
從100分起評
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
從90分起評
3、2019年度評價時起
如果是因為評價指標得分被評定為D級
可以不用再承擔D級評價保留2年、
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的後果
只承擔次年評價時加扣11分的結果即可
被直接判定為D級的除外
4、對評價有異議
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
《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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