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票開具後,需要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的銷售發票。
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數字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復印打印壹次,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發票應以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
擴展數據:
發票開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2.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3.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中國投資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