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按照《征管法》和《稅務掛號管理辦法》的規則,自收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稅務掛號證。
二、處理稅務掛號應供給下列材料
凡收取營業執照或經有權機關同意開業,單位請求處理稅務掛號的,沈陽代辦公司、納稅人應當提出處理稅務掛號的書面請求陳述,照實填寫稅務掛號表並供給以下證件、材料:
(1)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2)有關合同、規章、抉擇、協議書復印件;
(3)公司驗資陳述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許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復印件;
(5)組織機構壹致代碼證書復印件;
(6)房屋產權和租房協議復印件;
(7)可行性陳述和外經貿局的同意證書復印件(外商投資公司)。
“個體工商戶”只需供給①、②、⑤、⑦材料;“分支機構”除供給上述材料外添加總機構營業執照、稅務掛號證復印件。
三、改變稅務掛號
納稅人發作稅務掛號證信息改變的,沈陽代辦營業執照、首要應到稅務掛號窗口收取《稅務掛號改變表》壹式兩份,據實填寫並加蓋公司公章後連同原《稅務掛號證》(正、副本)、改變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稅務掛號窗口需求供給的其它材料復印件,交稅務掛號窗口經辦人員審閱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