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留底退稅壹***有五個條件。
壹、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政策來源:《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