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相關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現將南沙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行業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適用《廣州市南沙區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2、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區取得經營所得,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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