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增值稅和營業稅。實行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增值稅即征即退或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試點省市稅務機關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第二,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不包括企業為其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第三,增值稅的退稅。為保證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和順利實施,增值稅采取“即征即退”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核定的當月應退稅款退還企業,即征即退,不得發生新欠退稅。第四,營業稅的減征。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壹並書面申請減征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內按月減征應納稅額,月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部分可在以後月份繼續減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