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聯營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承包方)有應稅行為,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因此,承包費應按上述規定處理:承包方、承租方為納稅人的,對承包方、出租方收取的承包、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如果承包人和承租人不是納稅人,承包人和出租人收取的承包費收入無需繳納流轉稅,應作為內部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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