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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紀律責任有哪些形式?

內部行政紀律責任有兩種形式:行政處分(內部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紀律——行政紀律是行政組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而制定的行政規範和行為準則,要求行政人員在行政活動乃至個人生活中遵守。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紀律處分和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可以同時使用。

黨員領導幹部犯了錯誤,在調查期間可能受到組織處理,調查結束後可能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還可能移送司法處理。

行政規章都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壹般是行政管理領域中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和重大意義的問題。行政法規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的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

行政法規的主體是我國的中央政府,行政法規的主體要麽是中央政府的壹部分,要麽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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