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
(壹)“壹方”和“另壹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內地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稅收”壹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內地稅收或者澳門稅收;
(三)“人”壹語包括個人、公司和其它團體;
(四)“公司”壹語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收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
(五)“壹方企業”和“另壹方企業”,分別指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和另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
(六)“海運、空運和陸運”壹語是指壹方企業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不包括僅在另壹方各地之間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
(七)“主管當局”壹語,在內地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其授權的代表。
二、壹方在實施本安排時,對於未經本安排明確定義的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應當具有該壹方適用於本安排的稅種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