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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雙定戶申報期限

定額執行期結束後的15日內。

根據內蒙古稅務官方資料,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後的15日內。

雙定戶的定額核定期限可分為每季、半年或壹年核定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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