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壹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