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設立了抵押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 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余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 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