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發票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出票人留存,水單由付款人或付款人留存作為付款的原始憑證,賬戶由收款人或出票人留存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和納稅人經營業務的需要,增減其他發票,並確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