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比例和基數規定如下:
《意見》要求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其中提出“壹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全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並納入。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990號),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按稅法規定的應納稅工資總額標準和提取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支出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