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息紅利,持有期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