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01]20號)規定,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托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托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
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