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能否作為全年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全年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上述壹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因此,企業年終時壹次性給員工發放的績效工資應作為全年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
1.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2.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