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與其關聯方發生的年度業務往來報告。
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相關業務調查相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