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以及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全年取得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每個納稅人使用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發布“咨詢熱點問題解答12366(2021)”第12題“全年壹次性獎金當月分兩次發放,是否可以在次月合並按照分別計稅方式申報個人所得稅?”回答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按月計算,預繳稅款在次月15日內扣繳。因此,當月分兩次發放的同壹獎勵項目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可以在次月合並按照分別計稅的方法申報個人所得稅。當月取得不屬於同壹獎勵項目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可以不采用單獨計稅方式申報個人所得稅。”
因此,區分了兩種情況:
1.年終獎當月分期發放,次月可合並年度壹次性獎金稅計算方式;
2.如果是每月分期發放年終獎,年度壹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只能選擇壹個月,其他月份發放的獎金應並入當月工資收入的代扣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