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無法處理的預付款項需要先轉入其他應收款進行處理,再計提壞賬準備。如果確實無法收回(確認條件見下文),則進行核銷處理。
無法收回的預付款項,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處理:
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產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或者失蹤,其剩余財產或者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3)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4)因自然災害、戰爭、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並報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