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四條繳費人應當在社會保險登記後10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每月10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金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數額,向繳費人開具社會保險費征繳專用票據,繳費人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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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繳費人與繳費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人應當在1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日內辦理完畢。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之轉移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農村居民,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失業保險生活補貼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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