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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發票新規

法律解析: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購貨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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