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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負責農村股權?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之後的又壹項長期的、根本性的、深層次的農村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日益突出的農村集體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保護不嚴的問題,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維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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