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快報查詢,農村合作醫療次年可以報銷,支付機制為當年繳費,次年6月65438+10月1生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大病統籌的農民醫療互助和經濟救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