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已經按照預售面積和預售房價繳納了契稅,但在辦理房產證時發現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存在誤差,導致房價發生變化,納稅人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
這種情況的依據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
2.房屋交易不成立的,買賣雙方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並簽訂退房協議,可以申請退還辦理房產證前已繳納的契稅。
這種情況的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對已繳納契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繳納的契稅;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已繳納的契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