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
根據《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征稅範圍的通知》規定:房產稅在城市中的征稅範圍為"城市市區"。指的是城市行政轄區內按城市建設規劃已實際成片開發建設(如被公***建築、市政道路、給水排水、園林綠地等公***和基礎設施所覆蓋或占據)的非農業生產區域。農業生產區域(農村)仍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