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料、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稅法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農副產品零售申請免稅提供的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3、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