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中指出:“《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壹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農產品銷售免征增值稅稅的前提是自產的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