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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哪些稅收減免政策?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2008年6月24日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設立並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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