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存款人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除提交《變更申請書》外還應提供的資料包括: (1)基本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參照對應賬戶開戶提供資料(或遵照當地人行要求)執行。 (2)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需出具授權書,並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溫馨提示: 企業變更取消許可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銀行應當收回原開戶許可證原件。
(作答時間:2022年8月2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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