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權對成員國企業稅務實施監管。
歐委會制定和執行稅收政策的法律基礎源於《歐洲***同體條約》第93條。《歐洲***同體條約》第93條規定,在歐委會提出建議並經歐洲議會和經濟社會委員會討論後,理事會可批準就流轉稅。
《歐洲***同體條約》確立了歐委會在貿易中財稅中立的原則,各成員國仍保留除關稅以外其他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和行使權,以保證各成員國主權和經濟利益。
擴展資料2001年5月,歐盟出臺了有關稅收政策的基本文件《歐盟稅收政策-未來的主要任務》(COM(2001)260)。該文件規定了歐委會的政策目標是打擊有害稅收競爭,消除成員國之間的稅收障礙。
歐委會不必對成員國的稅收體制進行根本性調整,而只是在成員國無法單獨解決問題、各國政策需要協調時才采取行動,協調領域包括公司稅、增值稅、消費稅、機動車稅以及研發投資等,主要通過非約束性的“通訊”(Communication)方式實現。
歐委會加強對各國稅制的研究,促進成員國信息交換和提高稅收政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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