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條適用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應稅內容: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二)產權轉讓;(三)營業賬簿;(四)權利和許可;(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