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是納稅人的獨立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就拍賣、變賣財產取得的全部收入申報納稅。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扣除房屋原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所得總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法人的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證明房產被法院拍賣的相關材料;
(3)付款憑證和拍賣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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