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以前的話,某個鎮政府有紀檢部門,這個紀檢部門的職責就是負責監督整個鄉鎮包括鎮政府其他部門單位的紀檢工作的,但是,這個紀檢部門的紀委書記還沒有人家鄉鎮書記大,怎麽敢管人家呢,所以呢,後來為了利於鄉鎮工作的紀檢工作更好地進行而不會綁手綁腳,縣政府的紀委就會把鎮政府的紀檢部門的某些官員抽調到縣紀委去,形成派駐紀檢組,這些派駐紀檢組的幹部就會被分配管轄某些鄉鎮的紀檢工作。這樣,原本的鎮紀檢幹部名義上就變成了縣紀委的派駐紀檢組幹部,至少和人家鄉鎮書記是平級了,而且平時工作的辦公室也在縣紀委了,這樣搞鎮政府的紀檢工作就不會這麽多束縛了,是我們政府紀檢工作制度的壹大改進啊!
同理的,原先的縣紀檢幹部抽調到市紀檢形成派駐紀檢組,也是壹樣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