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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與派出的區別

法律分析: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壹定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亦稱分支機構或駐地機構,如中央郵政、鐵道、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地方派出機構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所設置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不是壹級行政機關,所以也不是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壹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壹類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規劃分局和環保分局。另外,審計署在各地的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也屬於派出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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