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 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將鑒證咨詢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以下簡稱“專用發 票”)試點範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試點內容
(壹)全國範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 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 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 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 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 開。
(二)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 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 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