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四、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壹)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
(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三)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
(四)每噸啤酒出廠價格以2000年全年銷售的每壹牌號、規格啤酒產品平均出廠價格為準。2000年每壹牌號、規格啤酒的平均出廠價格確定之後即作為確定各牌號、規格啤酒2001年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年啤酒的出廠價格是否變動,當年適用單位稅額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啤酒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