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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的消費稅計稅依據是什麽

現行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仍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2001年下發的《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84號)規定,即消費稅從量征收,出廠價在3000元/噸以上產品250元/噸,3000元/噸以下產品220元/噸。考慮到產品升級、通貨膨脹等因素,啤酒出廠價格總體逐年攀開,而啤酒消費稅占銷售收入比重則成走低態勢,目前比重在7%至9%之間。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四、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壹)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

(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三)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

(四)每噸啤酒出廠價格以2000年全年銷售的每壹牌號、規格啤酒產品平均出廠價格為準。2000年每壹牌號、規格啤酒的平均出廠價格確定之後即作為確定各牌號、規格啤酒2001年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年啤酒的出廠價格是否變動,當年適用單位稅額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啤酒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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